江汉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14浏览次数:2434

江汉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汉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信息服务,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学校和校园网接入、使用单位和个人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的网络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校园网入网计算机所提供的,针对校内、校外非特定个人所提供的的信息检索、查询、获取、发布、传递、转发、交换、存储、代理、广播等信息服务。
第三条 江汉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隶属于中国教育科研网。通过江汉大学校园网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应当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不得用于营利目的,不得包含违法内容,不得影响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江汉大学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网管会”)由党办、校办、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和网络中心等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与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批、协调、监控、处理和规划组织。
第五条 网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就网络信息管理和网络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二)对校园网内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网络信息服务活动(如建立网站、开设BBS等)进行审批备案;
(三)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网络信息管理和网络宣传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
(四)实时监控校内网站和BBS发布的内容,防止其中的有害信息转化为学校中的不稳定因素;
(五)及时处理由网络信息引起的突发事件,并逐步形成规范流程;
(六)规划和组织以网上思想政治教育为目标的理论学习、新闻宣传及各类网络阵地的建设;
(七)负责校内单位与校外合建网站的管理,了解关注校外网站有关学校的消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八)负责网评员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网管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主管宣传的副书记担任。
第七条 网管会下设公共信息服务,BBS管理、理论学习与宣传、网络安全、网络违纪事件处理等五个工作小组。其职责和人员构成是:
(一)公共信息服务工作小组:规划、建设和维护江汉大学主页(中英文)及校内网络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小组成员由党办、校办和宣传部有关人员组成,宣传部负责。
(二)BBS管理工作小组:按照国家《互联网BBS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提出制定相应的站规交委员会讨论:监督BBS站,针对其中的违法违纪信息进行调查和处理,了解关注热点信息,及时掌握BBS中的学生中的思想动态。小组成员由党办、校办、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保卫部、团委和网络中心有关人员组成,宣传部负责。
(三)理论学习与宣传工作小组:以网上理论宣传学习为主要内容的网站建设,以及对其它面向教工的思想教育网站的管理。成员由宣传部有关人员组成,宣传部负责。
(四)网络安全小组:对全校的网络运行安全进行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网络安全事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成员由网络中心有关人员组成,网络中心负责。
(五)网络违纪事件处理小组:受理校园网上违法违纪行为投诉、协调相关部分进行调查取证、对违纪事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成员由保卫处、宣传部、学生处和网络中心有关人员组成,保卫处负责。
第八条 网管会设立办公室,挂靠宣传部,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有关文件的起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网络信息服务的审批和备案
第九条 凡在我校校园网内开辟的网络信息服务中包括电子公告栏、聊天室、匿名FTP上传和下载等交互式网络信息服务的,应当进行审批。不含上述交互式服务内容的,应进行备案。
第十条 网管会办公室是网络信息服务的审批、登记、备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网管会办公室可以委托网络中心代为从事登记备案中的部分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备案的内容包括:名称、类型、IP地址、域名、服务范围、主要内容、管理人员和措施等。备案表应由信息服务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拟开辟电子公告栏、聊天室、匿名或变相匿名FTP上传和下载等交互式网络信息服务的,在提交审批材料时,还应由所在单位盖章。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网络服务停止后,应及时进行注销。
第十五条 网管会办公室收到开辟交互式信息服务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在审批、备案过程中,如果发现网络服务中存在反动、色情、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等违法内容,应当由网络中心中断其联网权限,保存有关记录,并交学校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登记、备案的网络信息服务,在依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应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相应手续。
 
                  第四章 网络信息服务的管理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网站自我管理制度,并确保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积极、健康。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学校网管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网站管理者应当建立上网用户日志记录留存制度,记录提供信息的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日志应当保存至少60天,并在学校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电子公告、支持上载的FTP等交互式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定期对网站内容进行巡查。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用户发现校园网的网络信息服务中存在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该信息服务主管单位,或直接向学校网管会办公室举报。网管会办公室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利用校园网开辟的非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网络信息服务,因流量过大等原因,已经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网正常运行的,网管会办公室和网络中心可以限制其服务范围或通知其控制流量,影响严重的,可以中断其联网权限。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校园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的网络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中断连网权限、取消联网权限、取消静态IP地址使用权、封禁端口、关闭网站等方式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提交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按年度划拨专项经费给网管会,用于网络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有关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江汉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江校[2002] 60号相悖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