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凝聚力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进一步搞好我校“推优”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党章》、《团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江汉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团的各级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抓落实。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战斗力和全部工作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与合理配备基层团干部,全面提高共青团干部队伍和团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团组织的自转能力,更好地为推优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第五条 28周岁以下的青年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团支部是“推优”的基本单位。
第六条“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党团衔接的原则和入党志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要防止和杜绝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错误做法。
二、 推荐对象的条件
第七条 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参加团内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共青团员,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八条 推荐对象应是优秀共青团员,其基本标准是: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2、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学校及班级建设中作出贡献,学习成绩优良。
3、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坚持参加所在团支部“党章学习小组”的学习。
4、自觉地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克己奉公、乐于奉献。
5、参加过业余党校的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6、出色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团的纪律、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党组织要重视发展学生干部入党。团组织应把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干部,获得省、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员、团员新长征突击手和各种标兵、模范,作为“推优”工作的重点。
第十条 受团纪处分或受行政处分的团员,两年内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推荐对象的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的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责。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团委应主动与新生原来所在的中学取得联系,及时发现并培养在中学阶段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团员,培养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党章学习小组由团支部直接组织和领导,在学院团委指导下负责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学习马列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党的观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团员,应自觉坚持参加“党章学习小组”的学习。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通过业余党校分批轮训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建立《申请入党团员登记卡》,并由支委会提出培养意见。提出入党申请且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应按照优秀团员标准进行重点培养,建立《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团支部每学期进行二次记载。
第十六条 团员培养考察期一般为半年,从建立培养考察表之日算起。期满后,团支部应按照推荐程序的要求,组织推荐。凡没有建立《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并经半年以上培养的,团组织应不予讨论推荐。
四、“推优”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年进行两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推荐的基本程序:
1、团支部委员会根据基本条件要求,在充分征求学生工作党支部、任课老师、团员青年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对象。
2、召开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书记介绍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被推荐对象思想汇报。
3、团员以团小组为单位,对推荐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4、团支部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遵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学院团委审定。
5、校团委进一步审核,签署意见后反馈到学院团委,由学院团委向学生工作党支部推荐,由学生工作党支部向学院党委(党总支)汇报后,由学院团委向团支部反馈结果。
第十八条 团支部委员、学院团委学生委员、学院学生会成员由学院团委书记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学生工作党支部推荐。
第十九条 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学生会成员由校团委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党支部推荐。
第二十条 28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工团员的发展推荐工作由所在学院团委青年教工团支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和上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推荐对象一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不要匆忙作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应予以重视,接到团组织报来的《推荐表》应在两个月内讨论研究,建立一定的档案资料,研究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团支部应将推荐对象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并与推荐对象谈话。党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并由党支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推优”工作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 组织领导上的衔接
1、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在部署党员发展工作时对“推优”工作同时提出要求,在考核发展党员工作时,对“推优”工作一并检查。
2、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党团联系制度,每学期听取一次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各学院团委要及时向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汇报“推优”工作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各学院团委要结合各学院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推优”工作,要把“推优”工作作为团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通过“推优”工作,带动整个团组织的思想、组织和队伍建设,增强各级团组织的凝聚力。
第二十四条 工作计划上的衔接
1、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每年研究制定下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时,要主动征询团组织的意见。各级团组织应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及时提出“推优”计划,并上报名单。
2、一般情况下,每年发展的党员中,经团委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发展对象应占25%以上。团组织应按党组织每年从优秀团员中发展党员计划的3倍,确定年度“推优”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具体工作上的衔接
1、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书》,并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手续,随入党志愿书一并归入个人档案。手续不全的,党组织应不予讨论和审批。
2、对于松散瘫痪、团员数量偏少、素质偏低、团干部空缺的团组织,各学院团委应配合党组织及时进行整顿,在组织健全,工作正常开展起来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六、推优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推优”,避免片面性、随意性,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更不允许有拉关系、送人情、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犯有关规定而被推荐者或发展入党的应予撤消,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团纪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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