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网上申请(以下简称“网上申请”),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毕业资格认定,是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依据有关规定,对已经完成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考生)递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具备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资格的认定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免考审核是指省自考办依据有关规定,对达到课程免考条件的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可以免考自学考试课程的认定结论。
第四条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实行网上申请办理。申请人网上申请,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省自考办制定的网上申请流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的,应当通过网上申请系统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与代理机构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办理网上申请的代理机构,应通过湖北省教育厅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审核备案,具备自学考试助学资格。
第八条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www.chsi.com.cn)及其委托代理机构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文件,省自考办予以认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网上申请业务办理由三部分组成,分为申请人网上申请;市(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自考办)或主考学校、行业委托开考部门现场确认;省自考办终审。
第十条 网上申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度。省自考办负责制定网上申请相关业务流程与管理办法、网上申请业务的终审;市(州)自考办或主考学校、行业委托开考部门具体负责网上申请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行业委托开考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校)网上申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负责本地区(本校)网上申请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和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为: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的资格;
2.申请人申请材料填报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填写信息是否与居民身份证、自学考试准考证、证书(学历证书或非学历证书)一致;申请人填写的信息是否规范、具体,专业分类是否准确;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文件是否完备、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负责网上申请的现场确认业务办理和申请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网上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且达到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条件的,可申请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资格认定,符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自学考试课程免考。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申请系统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信息。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应当按照网上申请流程的要求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网上申请提交结束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查询申请提交是否成功。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提交网上申请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的证书、居民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有关书件应当经委托人亲笔签名。
第十五条 网上申请系统的开通或运行时间将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www.hbea.edu.cn)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网上申请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纸质申请材料进行现场确认。未进行现场确认的网上申请视作无效申请。网上申请的现场确认地点由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行业委托开考部门对外公布。
第四章 现场确认与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本科毕业资格认定现场确认递交的材料为:
(一)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自学考试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课程免考审核现场递交的材料为:
(一)证书(学历证书或非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自学考试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递交学历证书的须同时递交学历证书颁发单位教学考试成绩单。
第十九条 申请手续齐备且经审核确认通过的,由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行业委托开考部门使用网上申请系统打印网上申请确认单一份,现场由经办双方签名(章)予以确认,证书、证件原件退回。证书、证件复印件由经办双方签名(章)后,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将其永久归入申请人考籍纸质档案。
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行业委托开考部门现场确认认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材料的,予以退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现场确认结束后,网上申请确认单由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行业委托开考部门按业务类别分类整理,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省自考办终审。
第二十一条 网上申请材料的终审由省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终审结果在网上申请系统中发布,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可以登录网上申请系统查询。
第二十二条 因证书无法查询导致终审结果未通过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自考办递交复查申请。复查申请材料的递交除符合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递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
(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
(四)非学历证书颁发机构的证明文件;
(五)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提交网上申请的,因所提交的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未按期递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或者递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与要求不一致的,暂停申请人当次网上申请业务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考试成绩的,给予申请人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
(二)以作弊行为取得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
(一)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资格审查弄虚作假或利用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代理机构、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因管理混乱、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作弊现象严重的,分别给予停止自学考试助学资格、警告、相应专业停考1-3年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网上申请业务受理流程和递交网上申请材料的具体事宜由省自考办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自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上一条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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